中土世界企业有限责任公司(Middle-Earth Enterprises,LLC)是源自托尔金的作品或与之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其中就包括诸如“THE LORD OF THE RINGS”等新西兰注册商标。
2001年6月,快餐车车主杰西.福尔摩斯(Jesse Holmes)提交了一件“飞翼王(LORD OF THE WINGS)”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于第43类),用于为人们提供食物和饮料。不过,任何人都不能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就轻易引用托尔金的作品,因此这件申请在2021年10月遭到了驳回。
相关机构根据商标法案的第17条1款a目作出了驳回决定,即由于中土世界企业的商标已经事先被人们所了解和熟知并建立起了自己的声誉,因此福尔摩斯使用“LORD OF THE WINGS”商标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混淆。
在为自己进行辩护时,尽管福尔摩斯承认了中土世界企业确实是源自托尔金的作品以及与之相关的商标的所有人,但他也否认了“LORD OF THE WINGS”与“THE LORD OF THE RINGS”这两件商标的相似性会让人造成混淆。同时,福尔摩斯还表示单纯使用“LORD OF THE WINGS”标志并不会让公众误以为他和中土世界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而且这种使用也不太可能会损害到中土世界企业的利益。
商标之间的相似之处
在比较商标的外观和声音时,备案的助理专员采纳了这样一种原则,即最重要的并不是两件商标之间的差异,而是它们之间的相似性。助理专员认为,涉案商标共同拥有的“LORD OF THE”词组以及最后一个单词的结尾处,即RINGS和WINGS,在视觉和听觉层面上都很相似。此外,鉴于人们对于托尔金作品和《指环王》电影的了解,尽管“LORD OF THE WINGS”可以暗指一种包含鸡翅的食品,但这个词同时也很可能被看成是对“THE LORD OF THE RINGS”标题的影射。
服务之间的相似之处
助理专员指出,对“THE LORD OF THE RINGS”标志的认知主要来自于相关的小说和电影,而中土世界企业几乎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THE LORD OF THE RINGS”是与食品和饮料服务有关的。然而,对于中土世界企业来讲,这件事并没有带来太大的威胁,因为第17条1款a目明确谈到了“因使用申请人商标而让公众产生混淆的情况,无论有关各方的商品和服务是相同、相似还是完全不同的。”
结论
助理专员认为,使用“LORD OF THE WINGS”商标来供应食物和饮品,这个举动可能会引起消费者怀疑“LORD OF THE WINGS”是否与中土世界企业存在着某种关联或联系,因此该商标的注册申请遭到了拒绝。
就诉讼费来讲,助理专员指出,由于中土世界企业提交了大量不充分、不相关且无法采纳的证据,因此其将诉讼的赔偿金减少了15%。
对于品牌所有人来说,这一判决所带来的主要影响包括:在根据第17条1款a目判断是否存在着欺骗或者混淆的可能性时,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不必非要是相同或者相似的;需要确保证据是跟案件有关的且是可以被采纳的,以避免影响到最终的赔偿金数额;以及在从流行文化中汲取灵感时要保持谨慎的态度,避免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提及其他商家的品牌和声誉或与之建立起某种联系。(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