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外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商标注册在申请日期上享有的优先权。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统一商标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如某企业2015年7月1日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然后2015年7月30日又在其他成员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根据优先权的原则,某企业在成员国的商标申请日期就不是2015年7月30日,而是第一次在中国申请的日期2015年7月1日。因为许多国家商标注册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申请日期的提前对确定商标权利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