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欧盟普通法院对由妮维雅公司(Nivea)提交的“Nivea Skin-Identical Q10”商标申请与现有的已注册商标“SkinIdent”之间是否会产生混淆这个问题进行了审议。
具体来讲,在去年的11月8日,欧盟普通法院在现有的“SkinIdent”注册商标所有人就其在先权利针对涉及“Nivea Skin-Identical Q10”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之后对两者之间的混淆可能性进行了审理。
简而言之,法院认为:“Nivea”这个元素在商标申请中占据了支配性地位;从整体上看,在先商标中的“SkinIdent”元素是一个虚构的术语,在相关的消费者群体中并没有具体的含义。
有关就混淆可能性作出判决的背景
2019年3月,拜尔斯道夫股份公司(Beiersdorf)申请注册了欧盟商标“Nivea Skin-Identical Q10”,并将其适用于第3类产品(即用于身体护理和美容的非药物制剂与化妆品)。SkinIdent AG公司在2019年8月份基于其拥有的“SkinIdent”在先权利就上述申请提出了异议,其中涉及德语的“SkinIdent”标志(注册时间是2003年5月16日,适用于第3类“化妆品”)、国际商标“SkinIdent”(注册时间是2003年8月28日,该申请指定了若干个欧盟成员国,并涉及第3类“化妆品”)以及企业名称“SkinIdent”(该公司在德国开发和分销美容产品、化妆品以及涉及美容产品与化妆品领域的消费品/奢侈品过程中使用了这一名称)。
上述异议请求在2021年7月1日遭到了驳回,而SkinIdent随即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出了上诉。2022年8月18日,EUIPO的第五上诉委员会再次驳回了上诉请求,并指出涉案标志之间并不存在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上诉委员会还认为,提出请求一方的公司名称与涉案商标申请之间不会生产任何的混淆,因为它们之间的差异足以消除类似于“会干扰到在先权利的识别与区分功能”的风险。因此,SkinIdent公司又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了上诉。
欧盟普通法院就可能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作出判决
在对比涉案标志时,欧盟普通法院对上述标志进行了分解,以确定是否真的存在会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首先,提出上诉的一方辩称,“Skin-Identical”一词在对方的商标中拥有一个独特且自主的地位,因此在评估相关标志之间是否有可能产生混淆时,人们不应该将“毫无争议的知名元素Nivea”以及用于描述该标志所指定商品的“Q10”元素纳入考量。此外,由于申请商标中的“Skin”与“Identical”之间的连字符也不具备显著的特征,因此这无法体现出其与在先商标在视觉和语音层面上的区别。
SkinIdent公司还辩称道,对于希腊、塞浦路斯或匈牙利,可能还有芬兰的非英语母语公众,“Identical”一词似乎本就是一个虚构的词语。然而,上诉委员会在审查时并没有考虑到这部分的民众。因此,SkinIdent认为该委员会所开展的审查并不完整,并在进行评估时犯了一个错误,即委员会认为很大一部分的公众都会将“Identical”这一要素的含义理解成是“完全相同的东西”。
另一方面,法院则认为,与SkinIdent提出的意见正好相反,在对两件商标之间的相似性进行评估时不能只考虑某件复合型商标中的某一部分并将其与另一件商标进行对比。换言之,只要当商标的所有其他组成部分都可以忽略不计时,人们才能只根据占据支配性地位的元素来开展相似性评估。不管怎样,由于添加了连字符和“ical”这个词尾,元素“Skin-Identical”与“SkinIdent”是可以明显区分开来的。
与此同时,“Nivea”这个元素也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其处于涉案商标申请的起始位置,并主导了商标带给人们的整体印象。此外,连字符的存在也不能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因为这个标点符号会导致相关公众将“Skin-Identical”这个词语元素分解成两个明显不同的术语,而不管公众是怎样理解这两个术语的。
同时,法院还指出,SkinIdent公司的在先权利是由“SkinIdent”这一单一元素所构成的,从整体上看,这是一个虚构的术语,在相关公众的心目中没有特定的含义。涉案申请中的“Skin-Identical”一词则是由两个不同的术语所组成的,其中每一个术语在大部分相关民众心中都有着明确且具体的含义。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认为,人们只能以一个整体来认知涉案商标申请,这与公众对其中每一个组成部分的理解是无关的。因此,法院得出结论,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正确的,即“Nivea”元素在涉案商标申请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在先商标则形成了一个同质化的整体(即无法将其中的“Skin”和“Ident”元素分开)。显然,这与涉案申请中的“Skin-Identical”元素形成了鲜明对比。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