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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14  浏览次数:59
核心提示:《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外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商标注册在申请日期上享有的优先权。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外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商标注册在申请日期上享有的优先权。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统一商标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如某企业2015年7月1日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然后2015年7月30日又在其他成员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根据优先权的原则,某企业在成员国的商标申请日期就不是2015年7月30日,而是第一次在中国申请的日期2015年7月1日。因为许多国家商标注册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申请日期的提前对确定商标权利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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