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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授权确权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15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作者: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浏览次数:439
核心提示:案例一:泰拉科斯萨伯补充实验数据案案号:(2018)京73行初2626号典型意义:医药领域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往往无法直观确认,需要依赖实验数据进行验证,故补交实验数据一直是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关于如何确定可以接受的补充实验数据范围,本案判决认为,补交的实验数据是否可以被采信,或者说判断说明书文
 案例一:泰拉科斯萨伯补充实验数据案

案号:(2018)京73行初2626号

典型意义:医药领域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往往无法直观确认,需要依赖实验数据进行验证,故补交实验数据一直是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关于如何确定可以接受的补充实验数据范围,本案判决认为,补交的实验数据是否可以被采信,或者说判断说明书文字记载的技术效果是否仅为断言,取决于该技术效果是否属于申请人在诉争发明“申请日”之前的技术贡献,以及公众在获知诉争发明之时是否可以确认该效果。本案最终接受了专利权人补充的实验数据,对充分保护原研药企的合法权益、充分激发医药行业的创新热情具有指引意义

案例二:全国首例GUI外观设计权无效案

案号:(2017)京73行初9397号

典型意义:图形用户界面(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环境的用户接口,用户可以借助GUI实现与计算机软件的信息交互和操作控制。在底层技术已较为成熟的情况下,如何改进用户交互方式,提升用户操作体验,已然成为新的创新增长点。本案为全国首例在GUI外观设计中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这一实体条款进行判决的案件,具有开创性。判决对现有外观设计确权规则在GUI这一新型外观设计保护对象上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积极探索,为今后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照标准。

案例三:孟山都生物序列专利驳回复审案

一审案号:(2017)京73行初2601号

二审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72号

典型意义:生物技术是近年来发展最为迅猛的高新技术之一。对于生物技术企业而言,新的基因或蛋白质序列是其核心产品,生物序列类专利的支持性更是业界广为关注的问题。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同时涉及“同源性限定”和“序列组成部分+功能”的限定方式。判决在客观分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小的前提下,全面考虑了相关领域技术背景、说明书中具体实施例的记载及其他在案证据,最终认定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不足以验证涉案专利声称的技术效果。本案对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和业界撰写相关权利要求均具有指引意义。

案例四:阻燃剂专利驳回复审案

一审案号:(2016)京73行初6698号

二审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97号

典型意义:2006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将化合物新

 

颖性的判断标准由“提到+能制造→破坏新颖性”(2001年)变为“提到→破坏新颖性,但不能获得除外”(2006年至今)。上述规则的改变直接导致化合物专利申请人举证责任的变化。对于申请人而言,证明消极事实无疑存在极高难度,不应对其课以太高的证明责任。但同时,证明标准仍应在合理范围内,即基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结合现有技术进行判断。本案即阐明了该观点,认定申请人不应仅止步于机械套用所引用现有技术中提及的原料和方法,其证明范围应覆盖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合理认知范围内可能会采用的现有技术和原料。本案就申请人提交证据所指出的具体缺陷,对于明确相关情形下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具有指引意义。

案例五:利格列汀晶型专利权无效案

案号:(2022)京73行初12232号

典型意义:晶型专利作为药品专利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原研和仿制药企均有着重要意义。正因如此,晶型专利申请和纠纷数量近年来呈显著上升趋势,相关的授权确权规则也引发业内广泛关注。本案涉及已知化合物晶型专利的新颖性判断问题。判决认为,如果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系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存在事实的确认,因该事实系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可被相关公众获得,即便该事实记载在说明书中亦应予以考虑,除非该事实被专利权人举证证明系错误记载。本案所涉新颖性判断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对于专利布局中关联专利的信息披露顺序及范围,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