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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欧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以人民币代收欧洲专利局国际检索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03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18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自2024年12月1日起,中欧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代欧洲专利局收取国际检索费。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标准和币种选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自2024年12月1日起,中欧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代欧洲专利局收取国际检索费。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标准和币种

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PCT申请的国际检索费标准为1845欧元。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最新费用标准,确定代欧洲专利局收取的国际检索费的人民币标准为14310元。当上述人民币标准发生变化时,将另行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项目下,国际申请日在2024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且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PCT申请,其国际检索费适用本通知公布的人民币标准,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向欧洲专利局转付。

欧洲专利局收取的其他费用,包括附加检索费、异议费、国际初审阶段的初审要求费和手续费,由当事人直接向欧洲专利局缴纳。

国际申请日在2024年12月1日之前的PCT申请,仍按照1845欧元直接向欧洲专利局缴纳国际检索费。

三、缴费方式和系统升级

当事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欧洲专利局国际检索费时,与国际申请费的缴费方式相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其账户收到费用的日期为缴费日。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移动端和客户端将于2024年12月1日0时发布新版本,支持办理上述业务。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