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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公司与孟州饮品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19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510
核心提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农夫山泉公司与孟州饮品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农夫山泉公司与孟州饮品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介绍】农夫山泉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要生产各种饮料及饮用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农夫山泉公司与孟州饮品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农夫山泉公司与孟州饮品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农夫山泉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要生产各种饮料及饮用水,农夫山泉品牌在市场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其商标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6年上半年,农夫山泉公司推出一款茶π茶饮料,孟州饮品公司2018年生产了一款果π生榨山楂,该公司不仅使用了农夫山泉公司开创性使用的π的标识,同时无论从整体还是从要部观察,两者在视觉上均相近似。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农夫山泉公司的茶π饮料产品依托农夫山泉品牌的巨大优势,具有了较高的商品声誉,使得消费者将茶π乃至π和农夫山泉公司名下的茶饮料产品联系起来,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农夫山泉公司通过专利申请及著作权登记等方式,对茶π饮料瓶子包装、瓶贴装潢享有了相应的专利权和著作权。孟州饮品公司生产的果π饮料中不仅使用了农夫山泉公司开创性使用的π的标识,同时其包装无论从整体还是从要部观察,两者在视觉上均相近似。主观上存在借助农夫山泉公司产品特有的影响力的故意,客观上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消费者会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源于农夫山泉公司,或其与农夫山泉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对农夫山泉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孟州饮品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生产商,生产、销售与农夫山泉公司茶π饮料名称、包装、装潢相似的侵权产品,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一、孟州饮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农夫山泉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施雪食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即停止销售与农夫山泉公司茶π饮料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果π生榨山楂饮料产品;三、孟州饮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农夫山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计40000元;四、驳回农夫山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1日后,应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农夫山泉公司开创性使用的π的标识,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符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孟州饮品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生产商,生产、销售与农夫山泉公司茶π饮料名称、包装、装潢相似的侵权产品,主观上存在借助农夫山泉公司产品特有的影响力的故意,客观上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本案中被告施雪食品商行作为专门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的个体经营户,在购进产品时,其购进涉案侵权产品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能够认定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其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切实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及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良好的示范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