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利口酒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野格”利口酒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而在市场上,有一款某酒业公司生产的“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无论从外包装、产品名称还是商标,都与德国某利口酒公司生产的“野格”利口酒极其相似。2023年,德国某利口酒公司一纸诉状,将该酒业公司、唱某、某商贸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侵害了德国某利口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赔偿德国某利口酒公司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逯遥法官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德国某利口酒公司的驰名商标权。“野格”商标在利口酒商品上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唱某作为酒业公司的负责人,理应知晓“野格”商标,却在同类商品上申请与之近似的“野格哈古雷斯”商标,攀附“野格”品牌的意图十分明显。因此,使用“野格哈古雷斯”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权利的侵害。
二、被告的行为也侵犯了原告其他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的“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商品与原告主张的7枚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告在利口酒商品上使用“野格狩猎者”“野格守猎者”“YEGO HUNTER”“YEGE”等标识,与原告的在先注册各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故三被告在商品、包装、官网及各网络平台等上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三、某酒业公司和某商贸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了混淆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鉴于某酒业公司和唱某在收到原告警告函后未作出回复,继续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且二被告之前均曾因商标侵权行为被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故二被告的行为均构成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原告要求对二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宣判后,某酒业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