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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版权法》对本国娱乐业和广告业造成的影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02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背景概述版权是某些智力作品的作者或者原创者有权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这些智力作品包括音乐作品、电影、照片、文学作品(诸如小说)以及录音等。此类创作作品是娱乐业以及广告业的支点。因此,尼日利亚版权制度的法律发展成果对这两个行业都造成了相应的影响。直到最近,尼日利亚的版权工作仍受到1999年《版权法》(下文简称
 背景概述

版权是某些智力作品的作者或者原创者有权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这些智力作品包括音乐作品、电影、照片、文学作品(诸如小说)以及录音等。此类创作作品是娱乐业以及广告业的支点。因此,尼日利亚版权制度的法律发展成果对这两个行业都造成了相应的影响。

直到最近,尼日利亚的版权工作仍受到1999年《版权法》(下文简称为“旧法案”)的监管。然而,这是一部过时的法律,难以解决因技术进步而出现的若干版权问题。因此,当2022年版本的《版权法》(下文简称为“新法案”)于2023年3月17日完成签署工作并成为法律之时,这对于所有知识产权行业中的利益相关方而言都是一个伟大的日子。

尽管新法案中的一些条款只是对包含在旧法案中的条款进行了改编,但新法案还增加了若干会对娱乐业以及广告业造成重大影响的新条款。

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受旧法案保护的作品之一是电影胶片,根据此前的定义可包括“能够作为动态图片放映以及作为复制主题的一系列视觉图像的首次录制品,并包括与电影胶片有关的配乐的录制”。根据新法案,上述“电影胶片”被改成了“视听作品”,后者被定义为是“一系列有声或无声的、相关视觉图像的总和,能够通过机械、电子或其他设备并不管携带视觉图像和声音的材料性质如何作为动态图片放映,并包括配乐,但不包括广播”。

旧法案所定义的“电影胶片”与新法案界定的“视听作品”之间的重要区别在于,后者所涵盖的内容范围更加广泛,并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了载有此类内容的机械、电子或其他设备。

向公众开放

新法案引入了一项专有权利,即“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从而使公众成员能够在他们独立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访问作品”。上述权利可授予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视听作品、录音制品、广播的版权所有人以及表演者。这项权利明确将版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公众可以随时上传和访问内容的数字媒体与平台,例如视频点播平台(诸如Netflix)、音乐流媒体平台(诸如Spotify)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任何其他通过互联网进行按需和交互式传播的无线媒介。

广播录音制品的报酬

根据新法案,被用于商业目的的录音制品的版权所有人和表演者应有权从使用该录音制品的人士那里获得播放此类录音制品的合理报酬。“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从而使公众成员能够在他们独立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访问作品”的行为即可被认定是出于商业目的的。

这项人们急需的规定可以协助音乐艺术家阻止他人通过公共广播任意地利用其作品。为了保护这项权利,新法案规定,表演者和录音制品的版权所有人有权获得与该录音制品的广播有关的日志、声明和信息。因此,具体的报酬金额和条件应由录音制品的使用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的版权所有人或其代表商定。而且,如果有关各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话,上述事项将会由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NCC)敲定。与此同时,表演者和录音制品版权所有人之间的报酬分配方案应由NCC决定,但需遵守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此外,新法案规定,如果有不止一个的集体管理组织(CMO)代表表演者和录音制品的版权所有人收取报酬的话,那么这些CMO必须商定他们中的哪一个可收取此类报酬。如果有关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NCC同样会进行干预。

视听作品和录音制品版权的所有权

无论是根据旧法案还是新法案的规定,版权的所有权最初都属于作品的作者。然而,针对电影胶片和录音制品,旧法案要求其作者在制作该作品之前与所有将要利用其工作成果来制作上述作品的人士签订书面合同。换言之,只有在作者已经与所有为电影或者录音制品作出贡献的人士签订了协议之后,上述电影或者录音制品的所有权才能仅属于该作者。因此,按照惯例,电影或者录音制品的作者会要求那些为制作作品作出贡献的人士通过签订合同来转让其权利。如果电影或者录音制品的作者未能做到这一点的话,那么其通常会发现自己很难声称对这些电影或录音制品拥有所有权。

相比之下,新法案取消了这一要求。需要指出的是,新法案将视听作品的作者定义为安排视听作品制作工作的人士(除非视听作品制作方之间通过合同另有约定),并将录音制品的作者定义为安排录音制品制作工作的人士。

这意味着,视听作品或者录音作品的版权将会自动归属于那些负责安排视听作品制作的人士(例如电影制片人)或者安排录音制品制作的人士(例如唱片公司),即便那些为视听作品或者录音制品的制作作出贡献的人士并没有明确地将其权利转让给作者。这会让那些准备投入资源以创作视听作品或者录音制品的人士自动获得版权。不过,尽管如此,为作品制作作出贡献的人士仍会保留包含在上述视听作品或录音制品中的、属于其个人作品部分的版权。举例来讲,尽管电影制片人拥有着电影的版权,但是电影改编工作所依靠的原著故事的作者仍保留着故事本身的版权,除非该项权利已被转让给电影制片人。

照片与绘画版权的所有权

新法案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出于私人或者家用的目的,委托拍摄照片、肖像绘画或素描、或制作视听作品的人士将会被视为:拥有出于非商业目的的使用委托作品的非排他性许可;以及有权限制向公众出版、展览、广播和传播作品。产生这些权利的最常见场景是某人委托摄影师为他或她拍照。拍摄照片的人无需获得摄影师的许可即可将照片用于私人、非商业的目的,例如在其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与朋友分享等。此外,拍照的人还可以限制摄影师在后者的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这些照片。需要指出的是,这项权利仅适用于照片主体专门委托摄影师拍摄照片的情况,其并不适用于摄影师自愿拍摄照片的情况,例如在某个活动中拍摄的照片等。

集体作品版权的所有权

虽然旧法案并没有包含有关集体作品的任何条款,但是新法案将集体作品定义为文学或者艺术作品的合集。这些作品通过选择和编排其中的内容而构成了智力创作成果,并因此在不损害构成上述合集的每件作品的版权的情况下得到保护。与此同时,新法案还规定,集体作品的版权应归属于根据其倡议或指示创作出该作品的人士。不过,尽管有上述规定,并入到集体作品中的作品的作者仍有权使用其个人作品,而不会受到集体作品权利的影响。这意味着,从集体作品的选择和编排的角度来讲,人们可享有与构成集体作品的每件作品的版权分开的版权。集体作品的实例包括:包含多篇文章和多张照片的报纸;以及由不同的诗歌、散文和短篇小说所组成的选集。因此,举例来说,选集的版权将属于选择和编排其内容的人士,同时该选集中的诗歌、散文和故事的作者可继续保留其个人文学作品的版权。

与在线内容有关的条款

根据新法案,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所有人有权向相关的服务提供商发出侵权通知,要求服务提供商删除或者禁止访问在某一系统或网络上托管的任何侵权内容的访问路径或链接。在收到通知后,服务提供商必须立即告知要对该通知所涉及内容负责的用户,让其知晓通知的内容,并应立即删除或禁用在其系统上托管的侵权内容的访问路径或指向这些内容的链接,并随后通知版权所有人。此外,根据该法案,在向版权所有人转发了书面反通知(counter notice),但版权所有人未能在收到后的7日内回复该反通知的情况下,服务提供商还可以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未能遵守这一条款的服务提供商将会承担起违反法定义务和内容侵权的责任,其责任范围与将相关内容放置在系统和网络上的责任人相同。这些新的条款将有助于处理那些涉及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便肆意将版权所有人的作品发布到各社交媒体平台或其他网络上的案件。尽管许多社交媒体平台(诸如meta和Instagram等)都已加入了“清理请求系统”,但这些条款进一步阐明了尼日利亚版权所有人应该如何使用上述清理请求程序。为了实现一种均衡的状态,法案还允许那些对服务提供商或版权所有人的行为不满的用户将问题提交给NCC进行裁定。

此外,新法案允许版权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命令服务提供商找出侵权者。当遇到那些隐藏在匿名社交媒体账户或平台背后、未经版权所有人授权便分享和传播作品的重复侵权者时,这一条款将会被证明是非常有价值的。确定涉嫌侵权者的身份可以让版权所有人更加容易地在法庭上向侵权者寻求救济措施。

表演者的权利

根据旧法案,表演者的权利仅限于下列几个方面的专有控制权:表演;录制;现场广播;复制;改编。不过,新法案为表演者引入了更多的权利,并对现有权利进行了扩展。因此,表演者现在已拥有涉及下列事项的专有控制权:录制他们未曾录制过的表演;复制其表演的录制品;分发其表演的录制品;向公众广播或者传播其未曾录制过的表演;向公众出租或出借其表演的录制品或该录制品的复制件;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提供其录制的表演,从而使公众成员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或时间观看其表演。

此外,旧法案并没有对表演者进行定义,并将表演限定为:戏剧、音乐表演;文学作品的现场朗读和朗诵。然而,新法案对表演者的定义则包括“演员、歌手、音乐家、舞蹈家以及其他表演、歌唱、演讲、朗诵、演奏、口译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人士,无论该作品是录制的还是仅在表演期间录制的”。此举扩大了保护范围,并让更多的表演者可受益于新法案所赋予他们的权利。

同时,新法案还承认了表演者的人身权,并对集体表演、表演者的表演权利期限以及侵犯表演者权利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案规定,就向公众广播或者传播录制的表演来讲,其表演被录制在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有权与负责编排视听作品录制工作的人士分享相应的报酬。这表明,除了表演费用以外,表演者还有权(以版税的形式)分享视听作品作者通过利用该视听作品所产生的任何收益。

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

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是土著社区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宝贵组成部分。因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通过增加有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条款,新法案在正确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步。

新法案规定,如果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被用于商业目的或者用在其传统或习俗背景之外,应该保护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免于遭到:复制;以有线或者其他的方式通过表演、广播、分发的形式向公众传播;改编、翻译和其他类型的转换。如果有人想对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采取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则必须先获得NCC的授权。举例来讲,任何人想基于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创作小说或制作电影,都需要得到NCC的授权。

不过,针对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保护也有例外情况,其中就包括:出于私人或者家用的目的,以公平交易的方式进行的任何行为(条件是,如果是公开使用,应同时注明作品名称及其来源);出于教育目的而使用;在作者的原创作品中作为插图使用;借用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来创作作者的原创作品(但这种使用的程度必须符合公平做法原则);附带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

为了清晰可见,新法案将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定义为包括民间诗歌、民间谜语、民歌和器乐民乐、民间舞蹈和民间戏剧以及民间艺术的制作,特别是素描、油画、雕刻、雕塑、陶器、赤陶土、马赛克、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手工艺品、服装和土著纺织品。

此外,新法案还规定,如果有人在未获得NCC授权的情况下采取了某些应该受到保护的行动,不适当地展现了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来源,或者以一种会损害相关群体的荣誉、尊严或文化利益的形式扭曲了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那么其就应该承担起刑事责任。

复制件的定义

根据旧法案,“复制件”一词的定义是“以书面形式、以录音或电影胶片的形式、或以任何其他物质形式的复制件”。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新法案将“复制件”定义为“任何形式的复制件,包括数字复制件”。这一新的定义考虑到了技术的发展状况,并扩大了作品复制件的范围,超越了此前旧法案所给出的定义。为了确保版权所有人能够保护其作品的复制件(无论该复制件采取了何种形式),上述新的定义应被视作神圣且不可侵犯的。

考虑到技术的进步,新的法案既授予了更多的权利,又扩大了现有的权利范围。这些变化和新的条款是对尼日利亚版权制度的重大改进,并且会对娱乐产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此外,该法案还就应该如何使用那些能够影响到数字广告的社交媒体内容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