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版权侵权行为?
1957年《版权法》第十一章(第51至53A条)规定了有关版权侵权的条款。其中,该法第51条对版权受到侵犯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具体来看,第51条a款确定了会侵犯版权的两种情况。该条款指出,在未获得版权所有人或者注册人许可,或者在违反许可条件的情况下,如果有人实施了只能由版权所有人实施的任何行为,或者是出于牟利的目的允许在任何地方传播了版权作品,那么就构成了版权侵权行为。一般来讲,人们不能以“不知情”或者“没注意到”作为侵犯版权的借口。
第51条b款则对可以被看成是侵犯版权的理由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该条款指出,如果有人出于销售或出租目的提供了版权作品,通过分发作品而影响到了版权所有人的利益,以交易的形式公开展示了作品,或者将相关作品的任何侵权复制品引进到了印度,那么也会被视为版权侵权行为。
侵犯版权的例外情况
即使是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也不是绝对的。同样,版权也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为了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这项权利也存在着某些例外情况,而这些涉及版权的例外情况被称为是“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上述公平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平衡。第52条规定,某些行为不会被看成是版权侵权行为。举例来讲,出于研究、批评或评论、报道时事的目的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计算机程序除外),或者在司法程序中使用版权作品,公开朗读或背诵已出版作品的合理摘要或者出于教育的目的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等行为都不会构成侵权。
救济机制
1957年《版权法》对版权所有人在遭遇版权侵权行为时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作出了规定。该法案的第十二章与第十三章均涉及针对版权侵权行为的救济机制。一旦出现了版权侵权行为,版权所有人便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措施,即民事救济措施和刑事救济措施。
民事救济措施
该法第55条涉及针对版权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措施。上述条款指出,当版权受到侵犯时,版权所有人有权获得所有的民事救济,例如禁令、损害赔偿等。当然,被告也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例如表示自己并不知情,同时也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相信相关作品是有版权的。在这种情况下,版权所有人只能利用禁令以及要求收回被告出售该件作品所得利润的命令来获得救济。
实际上,在对上述条款进行分析之后,人们将会意识到1957年《版权法》明显缺少有效的民事救济机制。这部法案对被告更加有利。举例来讲,如果有人侵犯了他人的版权,那么他就可以采取各种手段来证明其并不知道相关作品是受到版权保护的,从而逃避相应的责任。如此一来,版权所有人将只能采取两种形式的民事救济措施,即发出禁令和追回利润的命令。
《版权法》第58条为作者提供了救济措施,指出这些作者将会成为所有侵权复制品的所有人,并且有权提出合理的诉讼以收回这些侵权复制品的所有权。
从某种程度上讲,该法案的第59条甚至损害了版权所有人的利益,因为其禁止版权所有人在侵权建筑物已经开工的情况下获得禁令或者拆除令。这一规定是为了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刑事救济措施
1957年《版权法》的第63条明确规定侵犯版权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并制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该条款指出,任何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故意侵犯版权或者该法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都将会被处以最短6个月,最长3年的监禁,同时还会被处以最低5万,最高20万卢比的罚款。不过,如果这种侵权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法院可以酌情降低监禁以及罚款的最低门槛。
同样地,第65条也规定,任何人故意制作或者被发现拥有可用来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印版都可被处以最高2年的监禁和罚款。
第63条A款规定,对于第二次或者多次被判侵犯了版权的人士应该加大处罚力度。
第64条规定,警官(级别不低于副督察)有权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扣押所有作品的侵权复制品,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案件提交给地方执法官。
为了满足数字时代的需求,印度对该法案的第65条作出了进一步的修订,增加了第65条A款。该条款指出,应该对那些规避用来保护版权作品的有效技术措施的行为予以处罚,从而为版权提供更加严格的保护。第65条B款则为权利管理信息提供了保护,其规定应该对那些在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删除或更改这些信息的行为予以处罚。
众所周知,任何刑事责任只有在存在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同样地,要构成本法所规定的任何罪行,当事人也必须是在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版权作品。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是无罪的或者并不知情,则可免除其刑事责任。
结语
在对1957年《版权法》进行分析之后,人们可以看到,这部法律通过提供民事和刑事救济措施,尽力为版权所有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一方面,该法并没有为版权所有人提供适当的民事救济措施。另一方面,该法也通过对侵犯版权的行为处以监禁和罚款两种形式的处罚,努力使版权侵权行为成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为了使该法案符合当前的需要,并为版权所有人提供快速的救济途径,印度会不时地对该法案进行各种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