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
专利法的建立及发展
美国最早的专利法制定于1790年,后来进行了多次修改,主要修改有1793年、1836年、1870年、1952年、1994年、1999以及2011年。
·17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首部专利法,该法名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其中规定了由国务卿、司法部长、国防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查专利申请;
·1793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用专利注册制度代替了专利审查制度,专利委员会被撤销;专利权的授予不再进行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
·1836年,对1793年的专利法作了大规模的修订,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恢复了审查制度,对专利权主体、实质性要件、专利期限等做出了修订,由此奠定了现代美国专利制度的基础;
·1870年,对1836年通过的专利法进行修订和汇编,也加入了一些重要的修改,是美国1836年以来最重要的专利法。1870年专利法最重要的变化是赋予了专利局行政立法的职能。
·1952年,重新编排了专利法的条文,将法院判例和专利局决定所认可的一些原则纳入专利法中,例如,非显而易见、直接侵权、引诱侵权等概念,1952年的修改被认为是美国现代专利法律方面迈进的最为积极的一步。
·1994年,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和改进。
·1999年,通过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主要修改要点为:降低了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确立了专利早期公开制度及更新了保护期延长法等。
·2011年, 2011年9月16通过的《美国发明法案》(AIA)实现了美国专利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主要的修改要点为:从先发明制度修改为先申请制度、现有技术从相对新颖性变更为绝对新颖性、改革了专利授权后重申程序,增加了授权后重审程序(Post-Grant Review)和双方重审程序(Inter Parte Review)、提高了故意侵权的认定条件、最佳实施例不再作为无效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