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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第一批非正常申请专利核查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19  来源: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3
核心提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01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
01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实审、复审程序或者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并初步认定存在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组成专门审查工作组或者授权审查员依据本办法启动专门审查程序,批量集中处理,通知申请人,要求其立即停止有关行为,并在指定的期限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或法律手续办理请求,或者陈述意见。
申请人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充分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依法驳回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
02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处理程序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排查结果,提出初步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意见,定期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涉及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申请号单。
2.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查并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开展核查,并根据通报的申请号单,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通知其进行后续处置。
3.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通报后的处置
(1)撤回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通报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主动撤回该申请。
(2)申诉
申请人或代理人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4.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处理
(1)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请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该申请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2)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申诉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后,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进一步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转正常)”,并恢复申请案件的正常审批流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或“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
(3)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诉材料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并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
5.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后的处置
(1)撤回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主动撤回该申请。
(2)答复“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
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6.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处理
(1)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请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该申请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2)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答复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进一步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转正常)”,并恢复申请案件的正常审批流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
(3)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
答复“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7.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的处置
(1)撤回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主动撤回该申请。
(2)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8.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处理
(1)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请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该申请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2)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答复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和证明材料不具有说服力的,将发出“驳回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
(3)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
答复审查意见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03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的注意事项
(一)使用专用表格
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时,应当使用标准表格。
表格名称:《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二)提交途径
1.电子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

http://cponline.cnipa.gov.cn

2.纸件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既可以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交,也可以寄交或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寄交或面交途径提交陈述意见也应当使用“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标准表格。
04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陈述意见的注意事项
(一)使用专用表格
申请人或代理人针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的通报进行申诉或针对“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时,应当使用标准表格。
表格名称:《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二)提交途径
1.电子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

http://cponline.cnipa.gov.cn

2.纸件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既可以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交,也可以寄交或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寄交或面交途径提交陈述意见也应当使用“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标准表格。
(三)陈述意见的内容
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应当旨在证明其申请行为或代理行为不属于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针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通报、“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情形、根据相关认定角度(申请文件撰写、申请行为或代理行为等)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可以包括:
1.申请基础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证明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的材料,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2.申请目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证明申请以保护创新为目的,而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等的材料;
3.申请行为、代理行为和转让行为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相关行为真实存在的证明材料、相关行为参与人身份及联系方式真实性的材料等。
(四)办理流程
专利申请人或代理人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通过“专利申请及手续办理”功能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上传证明材料。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3. 提交意见陈述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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