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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多元化解典型案例情况介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24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作者: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浏览次数:110
核心提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今年5月探索商标行政案件多元解纷机制以来,已于诉前化解170余件案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今年5月探索商标行政案件多元解纷机制以来,已于诉前化解170余件案件,现从其中选择五件典型案件进行发布,具体案情如下:

案例一:国内某通信领域龙头企业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案号:(2022)京73行诉前调8573号

基本案情:本案中,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前化解期间,该案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刊登撤销公告,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均同意适用撤回重评程序,原告书面向法院申请诉前撤回起诉材料,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向双方发送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被告收到后将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典型意义:此案为适用撤回重评程序的典型案例,适用该程序的原因系在先权利障碍被撤销公告,此情形系商标行政案件情势变更中最为常见的情形之一,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且该案当事人系国内知名企业,涉商标行政纠纷较多,此案的成功化解为后续类似案件的诉源治理工作提供了借鉴价值。

法官提示:多元解纷机制的提出既顺应了人民群众“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需求,又能够避免程序空转、贯彻绿色司法理念,同时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希望通过我院的宣讲释明,社会公众能够更加了解和认可撤回重评程序等解纷新程序,实现诉源治理触及源头、案结事了的初衷。具体到本案,引证商标被撤销公告系适用撤回重评程序的案件中最常见的情形之一。但可适用撤回重评程序的案件范围并不仅限于引证商标被撤销或无效公告的案件,存在引证商标被驳回/注销/撤回注册申请/转让至诉争商标申请人等情势变更因素的案件均可适用此程序。建议当事人在案件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形时,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适用该程序,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上述情形在诉前化解阶段出现,当事人可将同意适用撤回重评程序的意愿反馈至繁简分流法官团队。诉中撤回重评程序与诉前流程基本相同,上述情形如在诉中出现,当事人可及时反馈至承办法官团队。

案例二:国内某检测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案号:(2022)京73行初12073号

基本案情:本案中,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类似群:4209;4220)、引证商标二(类似群:4217)、引证商标三(类似群:4218;4227)、引证商标四(类似群:4213)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4209、4212、4213、4217、4218群组上的注册申请。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前化解期间,该案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4209群组上的注册,并刊登撤销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4209、4212群组上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因到期未续展而失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4217群组上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原告同意适用撤回重评程序,并在明确放弃诉争商标在4213、4218群组上的注册申请的同时,自愿承诺不再针对被告重新作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情况下,被告亦书面回复同意诉前化解。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撤回起诉材料,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向双方发送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被告将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典型意义:此案为适用撤回重评程序的典型案例。此案中,原告经考量,明确声明放弃诉争商标在部分非核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并自愿作出不再就被告重新作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书面承诺,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法院组织协商,亦同意适用撤回重评程序。撤回重评程序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为该机制适用案件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提供了新思路。

法官提示:对于仅部分引证商标出现情势变更因素的案件,若原告经考量,在诉讼中明确放弃在部分非核心类别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核心的、引证商标确已发生情势变更的商品类别,对于此类案件,也可适用撤回重评程序快速、便捷处理。

案例三:某国际知名科技企业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系列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案号:(2022)京73行诉前调11876、11880、11882、11883、12024号

基本案情:此系列案件中,被诉决定均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故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前化解期间,上述五案各引证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刊登撤销公告,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均同意适用撤回重评程序。

典型意义:此系列案件当事人为外国知名企业,代理人在新举措推行过程中向原告公司就相关规定和具体流程进行了充分的释明工作,促使系列案件于诉前化解,为后续涉外案件多元解纷创新举措的推行起到了示范作用。

法官提示:由于中外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定的不同,创新举措在涉外案件中的推行往往需要一定时间,此时更加需要代理人从专业的角度出发,向涉外主体做好释明和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新时代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四:某外国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案号:(2022)京73行初8815号

基本案情:本案中,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决定作出后,该案全部引证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刊登撤销公告。诉前化解期间,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均初步同意适用撤回重评程序。但由于在诉前化解期限届满前,法院尚未收到被告同意诉前化解函,故决定先行立案。立案后,法院继续组织双方于诉中化解,诉中法院收到被告同意诉中化解函,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并作出准予撤诉裁定。被告现已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典型意义:此案为诉中适用撤回重评程序的典型案例。为避免案件久调不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参照民事纠纷诉前化解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商标行政案件诉前化解期限。对于在诉前化解期限内,引证商标状态尚未稳定,或出现了新证据但期限临近届满、无法及时向法院申请适用撤回重评程序的案件,我院会及时登记立案,在立案后仍可继续组织诉中化解,对于符合撤回重评程序适用标准的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仍可申请适用该程序。此案即为诉前化解转为诉中继续化解的典型情形之一。

法官提示:撤回重评程序在诉前化解阶段及诉讼审理阶段均可适用,一旦案件出现情势变更等可能导致被诉裁决被撤销的新证据,建议当事人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避免当庭提交,尽可能将争议化解于诉前或庭前,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案例五:广州某日用品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义乌某日用品公司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案号:(2022)京73行诉前调10395、10396号等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此系列案件中,原告以第三人注册的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为由,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原告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还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等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诉前化解阶段,我院委派中华商标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经调解员开展释明工作,原告明确表示认可被诉裁定的结论,主动申请撤回系列案件起诉材料,不再申请正式立案,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此系列案件为适用诉前和解程序的典型案例,系我院首批经特邀调解员开展化解工作,成功于诉前化解的带有第三人的商标行政案件,在可组织诉前化解的案件范围、化解思路、化解方式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法官提示:我院目前主要选取部分被诉裁决维持诉争商标有效等和解可能性较高的案件,尝试委派特邀调解员组织化解。对于有第三人的商标行政案件,希望原告积极提供第三人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尽可能缩短送达期间,推动案件实质化解。无论原告还是第三人有和解意向的,当事人可及时联系繁简分流法官团队,在调解法官和调解员的协调下积极协商,争取达成诉前和解。下一步,我院计划引入行业调解组织的特邀调解员在我院常驻,逐步扩大试点案件范围,进一步加大商标行政案件诉前化解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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